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2025年周村区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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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10-17 发布机构: 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周村区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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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应急管理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主体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商务部门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区)级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配合

公安部门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县(区)级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的检查

市、县(区)级

加油时是否将集气罩同汽油油箱紧密结合;油料卸车时,管路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正确连接(现场检查未遇卸车可调取监控录像),卸油过程中卸油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卸油完成后连接软管管内是否有残油,一次回收集气管是否有破损、开口、密封不严等影响油气密闭收集的问题;企业是否开展一年一次自行监测并妥善保存记录,检测报告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是否存在过期、缺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是否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台账,油气回收系统运维台账是否规范存档;油气回收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开关相应阀门;油气回收管道是否存在油气泄漏;加油站一次、二次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运转;油气处理装置(三次油气回收)是否正常运转且达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区)级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2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1.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地震部门)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验收等);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4.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出口、主通风机运行监控、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井下排水、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图纸真实性);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6.地下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1.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验收等);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4.领导带班、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5.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6.安全投入、工伤保险情况;7.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对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年产200万吨以上的非煤矿山是否依法取得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许可,是否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
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4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附件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级

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1.《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地震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安全生产许可情况;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外包工程管理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对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是否依法取得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许可,是否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
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4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附件

配合

气象部门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市、县(区)级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防雷安全管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现状及检测维护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3.《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二类、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配合

公安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市、县(区)级

抽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执行情况。

1.《禁毒法》第六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5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安全许可证取得并保持情况;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及落实情况。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市、县(区)级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办理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配合

气象部门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市、县(区)级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防雷安全管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现状及检测维护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3.《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6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情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县(区)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7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培训收费的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县(区)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