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周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6K23417269K/2021-517050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22 发布机构: 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周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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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部门(单位):  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顺序码 执法类型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1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4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5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7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8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9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0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4 行政处罚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7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0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1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2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3 行政处罚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要求采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各项措施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第三款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5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7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8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9 行政处罚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2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第六条:“……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3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4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5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6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8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9 行政处罚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40 行政处罚 参加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41 行政处罚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4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43 行政处罚 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范围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44 行政处罚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禁忌的劳动范围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附录》:“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45 行政处罚 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范围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附录》:“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46 行政处罚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禁忌的劳动范围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附录》: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47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4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49 行政处罚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50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51 行政处罚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5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没有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没有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没有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53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54 行政处罚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55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5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57 行政处罚 尾矿库没有按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58 行政处罚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没有对坝体进行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59 行政处罚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60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符合要求,而进行开采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61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62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63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64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6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第十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6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67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68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69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70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71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 案 进 行 审 查、 对 试 生 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 案 进 行 审 查、 对 试 生 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 案 进 行 审 查、 对 试 生 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72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73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7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75 行政处罚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7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77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78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7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80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81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82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83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84 行政处罚 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85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86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发布)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87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88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666号修改)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8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9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91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92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9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9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95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9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97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9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99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00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01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0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逾期未改正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03 行政处罚 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违章指挥、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组织作业等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0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处 1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05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发布)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06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规定未使用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07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08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09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排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的;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雷电高发地区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10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11 行政处罚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下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12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或者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13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或者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或者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14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的或者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或者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15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或者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16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17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或者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18 行政处罚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在规定时限内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19 行政处罚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接 受 从 业 人 员 监 督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20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2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22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2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24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25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26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27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28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29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30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31 行政处罚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或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32 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护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33 行政处罚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八条第二款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3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35 行政处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36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37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38 行政处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39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40 行政处罚 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41 行政处罚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42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43 行政处罚 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44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六条:“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45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4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47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48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666号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49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50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51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52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53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54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55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5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57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58 行政处罚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59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60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61 行政处罚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62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666号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6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64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6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66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67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68 行政处罚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69 行政处罚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70 行政处罚 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第(四)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71 行政处罚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72 行政处罚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73 行政处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7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666号修改)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7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7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77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78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 第四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79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80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81 行政处罚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82 行政处罚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83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84 行政处罚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85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86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 , 2013 年 12 月 修 改 ) 第 八 十 二 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87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88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89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9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9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92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通过)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发布)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9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94 行政处罚 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95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96 行政处罚 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97 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的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9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199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0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01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0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03 行政处罚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0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05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0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07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08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09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1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或者未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未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未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11 行政处罚 尾矿库出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重大险情之一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或者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12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13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14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15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16 行政处罚 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17 行政处罚 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18 行政处罚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19 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20 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21 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22 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23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24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25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26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27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28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29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30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31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32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33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34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35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36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37 行政处罚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38 行政处罚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39 行政处罚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40 行政处罚 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41 行政处罚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42 行政处罚 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43 行政处罚 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44 行政处罚 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45 行政处罚 检测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46 行政处罚 检测检验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47 行政处罚 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48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49 行政处罚 检测检验机构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50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51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52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53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54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55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56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57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58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5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6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6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对 重 大 生 产 安全 事 故 负 有 责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62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63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备案的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64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65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66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67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68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69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70 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71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72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73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或者漏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74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75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7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7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78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79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8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81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82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83 行政处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84 行政处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85 行政处罚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86 行政处罚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87 行政处罚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88 行政处罚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89 行政处罚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9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91 行政处罚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9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9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94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漏报、迟报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95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96 行政处罚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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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行政处罚 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298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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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0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0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02 行政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03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04 行政处罚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05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0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07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08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09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10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11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12 行政处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13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1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15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16 行政处罚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17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18 行政处罚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19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20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21 行政处罚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22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23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24 行政处罚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25 行政处罚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26 行政处罚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27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2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发布) 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29 行政处罚 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3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31 行政处罚 对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32 行政处罚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33 行政处罚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行为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34 行政处罚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36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37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3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40 行政处罚 对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41 行政处罚 对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42 行政处罚 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43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44 行政处罚 对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45 行政处罚 对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46 行政处罚 对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47 行政处罚 对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48 行政处罚 对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49 行政处罚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50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51 行政处罚 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52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零售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53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零售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54 行政处罚 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 5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55 行政处罚 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56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5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处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6年6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5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6年6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5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处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6年6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6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处罚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6年6月修改)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6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处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2016年8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6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2018年6月修改)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二)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五)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63 行政强制 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主席令第88号)第六十二条:(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执行-复查-解除强制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
364 其他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主席令第88号)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复查结束 监督部门: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3-619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