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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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MB2867521U/2025-551980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27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林草湿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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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管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4次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2.《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5月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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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监管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林草湿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抽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发布,2018年7月施行)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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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测绘管理科及自然资源所 |
抽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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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测绘单位资质的行政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测绘管理科及自然资源所 |
“双随机”检查 |
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5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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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临时用地情况的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抽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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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测绘管理科及自然资源所 |
“双随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高于50% |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第664号令)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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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地现场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4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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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林草湿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1.《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林业部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条、第三十九条;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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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2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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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安全生产办公室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7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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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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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与土地利用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修正)第六十七条;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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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双随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高于50%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通过,2019年7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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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测绘管理科及自然资源所 |
“双随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高于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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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监管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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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测绘管理科及自然资源所 |
“双随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高于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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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林草湿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一款;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二条;3.《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9月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9月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十一条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林业部令第18号发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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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林草湿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双随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高于50%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章第三十四条;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9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2月实施)第三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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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测绘成果使用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测绘管理科及自然资源所 |
“双随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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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林草湿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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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土地整治工作项目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次 |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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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测绘管理科及自然资源所 |
“双随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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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科及自然资源所 |
日常检查 |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4次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二十八条;2.《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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