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行政检查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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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MB2867521U/2025-553108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7-18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行政检查程序
行政检查一般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检查一般包括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视频连线、数据检测、遥感监测等)。自然资源行政检查应当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检查计划分年度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检查计划一般由承担行政检查任务的承办机构拟定,报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审定。检查计划需向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和对外公布。
二、制定行政检查方案
根据检查计划、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检查对象申请等,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制定行政检查方案。
三、行政检查审批
依据行政检查方案,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检查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四、确定检查人员
根据行政检查审批意见,确定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五、告知与参与
根据行政检查审批意见,制发《行政检查通知书》,通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时间、地点等,确保相对人能够参与检查。《行政检查通知书》背面应当印制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行政检查通知书》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
六、检查实施
(一)出示证件,亮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扫码入企”,告知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机对人有申请回避、听证、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
(二)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检查对象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检查对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3日内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检查。批准回避的应制作《回避申请决定书》并送达检查对象。
(三)全过程记录检查过程。检查过程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如实记录检查的开始、结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被检查主体情况、权利告知、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要素,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笔录)的,应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需要检查人员、被检查主体和其他在场人员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上签字。
(四)抽样或现场勘测。行政检查过程中,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送达《抽样(采样)通知书》,采集的样品费用以及抽取样品的递送、保管费用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等费用,由实施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列明抽取样品数量、规格等情况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达检查对象。需要现场勘测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七、行政检查结束
检查结束,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如实记载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并由执法人员、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八、检查结果处置
检查结束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卷归档结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发现违法行为的,同步开展行政指导,提出加强日常监管和整改的措施建议。
九、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涉企行政检查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二) 严格落实行政检查文书格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无论有没有发现违法行为都应该进行书面记录。利用文字书面记录,要参照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格式(试行)样本制作和实施,确保程序规范,要素齐全。
(三)严格落实文明执法和安全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文明执法,用语文明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即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检查现场其他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执法人员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