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索引号: 11370306MB2867521U/2025-553108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8 发布机构: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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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在周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时的参考。

一、基本术语

行政检查:是指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涉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函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严格规范实施。

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监督检查职权,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

二、执法事项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开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6.《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8.《土地复垦条例》

19.《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20.其他由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执法主体和承办机构

本指引所称执法主体是指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本指引所称承办机构是指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具体承担行政检查任务的内设业务科室,对外以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为法定行政检查主体。 

五、行政检查形式

现场检查(是指现场询问、调查、查阅有关资料、勘验、鉴定、抽样等活动)和书面检查(是指企业书面报告、同企业视频连线、利用设备遥感监测等活动)。

实施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方式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

重复检查、多头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六、行政检查基本流程

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制定行政检查方案行政检查事项审批确定检查人员行政检查事项告知(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2.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3.调查或检查前不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或未电话通知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4.执法人员未执行“扫码入企”制度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5.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

八、救济渠道

企业对行政检查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533-6412997。 

十、责任追究

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违法实行检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办理时限

现场检查完毕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3-6413455(土地)、0533-6195798(林业)、0533-6126223(矿产)  

办公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