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操作指南
索引号: 11370306MB2867521U/2025-553108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8 发布机构: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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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涉企行政检查操作指南

 

本指引适用于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在周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时的参考。

一、基本术语

行政检查:是指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涉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函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严格规范实施。

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监督检查职权,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

二、检查实施

(一)检查前准备

1.制定备案计划使用“鲁执法”APP备案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等)或登录“鲁执法”平台备案上述计划;

2.权限核查。确认检查任务是否在检查计划内,是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派发或经合法审批(备案)行政检查任务是否属于检查事项清单之内,杜绝私自检查、超清单范围检查。核实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3.制定检查方案。针对被检查企业需要检查的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重点风险项(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4.检查审批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检查方案;

5.检查证件。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查看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并随身携带或能正常出示电子执法证件;

6.制作通知根据行政检查审批内容,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二)现场检查

1.“扫码入企”。扫描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或定位入企;

2.检查告知出示执法证件,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依据;

3.检查确认。被检查企业确认行政检查内容;

4.检查实施逐项检查计划中的内容,现场取证、勘验、拍照(拍摄带坐标水印的含全景、细节、当事人的现场照片);

5.制作笔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笔录逐页签字。拒签的予以备注说明或邀请街道/村委等见证

6.结果上传通过“鲁执法”APP上传检查材料记录检查结果;

7.结果告知。制作《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现场告知检查结果,企业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处理

1.检查结束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卷归档结案

2.发现违法情节轻微并可立即改正的,发出《行政指导意见书》,提出整改和监管措施和建议;

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

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

5.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办理;

6.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7.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对于发现违法行为的,同步开展行政指导,提出加强日常监管和整改的措施建议。

      三、检查方式要求

实施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方式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

重复检查、多头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四、不予配合检查情形认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轻微”:

1.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行政检查通知书》的,但后期保障了行政检查开展;

2.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但通过书面报告形式陈述了客观事实;

3.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但通过书面报告形式作了客观、真实情况说明。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现场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

3.无正当理由,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不配合检查的处理

(一)自行采取措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规定:调查遇阻措施被调查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2)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3)提请公安、检察、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4)其他措施

(二)请求部门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三)移交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一)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三)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四)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五)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