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事项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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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MB2867521U/2025-553108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7-18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强制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名称
本指南适用于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事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内容
1.矿产资源开采方面: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2.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3.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4.地理信息安全方面: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5.林业种子保护方面: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6.林业种子保护方面: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7.林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8.林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9.林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10.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1.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2.其他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七条(四);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三)、(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四)、(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四)、(五)、(六);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三)、(四);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9.其他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的法律规定。
四、承办机构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内设业务科室。
五、审批机关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对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在行政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上,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需要签名或盖章。如果当事人拒绝,应在笔录中注明。
七、办理流程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名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依据、理由以及违法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笔录→下达查封、扣押通知书。
八、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违法当事人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接受调查处理。
九、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533-6412997。
十、责任追究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3-6413455
办公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