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服务指南 | ||
|---|---|---|---|
| 索引号: | 11370306MB2867521U/2025-553108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7-18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事项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
本指南适用于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6.《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8.《土地复垦条例》;
19.《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20.其他由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主体和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为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承办机构为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内设业务科室。
四、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实施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方式,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
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五、办理基本流程
制定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行政检查事项审批→确定检查人员→行政检查事项告知(通知)→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2.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3.调查或检查前不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或未电话通知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4.执法人员未执行“扫码入企”制度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5.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
七、救济渠道
企业对行政检查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八、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533-6412997。
九、责任追究
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违法实行检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办理时限
现场检查完毕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3-6413455
办公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