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6MB2867521U/2025-553108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8 发布机构: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5-07-18
  • 字号:
  • |
  • 打印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事项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 

本指南适用于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检查事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6.《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8.《土地复垦条例》

19.《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20.其他由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主体和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为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承办机构为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内设业务科室。 

四、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实施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方式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

重复检查、多头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五、办理基本流程

制定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行政检查事项审批确定检查人员行政检查事项告知(通知)→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2.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3.调查或检查前不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或未电话通知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4.执法人员未执行“扫码入企”制度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5.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

七、救济渠道

企业对行政检查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533-6412997。 

九、责任追究

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违法实行检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时限

现场检查完毕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3-6413455   

办公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