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6MB2867521U/2025-553108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8 发布机构: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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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

本指南适用于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6.《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8.《土地复垦条例》

19.《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20.其他由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主体和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承办机构为执法主体内设科室。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五、不予立案的情形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并通过验收的可以不予立案。

六、中止调查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终止调查的法定情形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八、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3.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6.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十一、救济渠道

1.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上述权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或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提出听证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533-6412997。 

十三、责任追究

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违法实行检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办理时限

自立案调查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的可以经批准后延长)。 

十五、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3-6413455   

办公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