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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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6MB2867521U/2025-556176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2-21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所列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
本工作指引中的检查依据内容均引用相关条款原文。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查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与。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人员应填写《实地核查情况记录表》,并要求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三、结果判定
双随机抽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七)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四、审核公示
检查实施单位在每批次抽查任务结束后,应汇总抽查结果,填写《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录入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通过核实发现公示的抽查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填写《抽查结果更正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更正。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单位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部门网站、政务公开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五、后续处理
各责任单位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内部问题线索移转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事项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事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测绘资质资格条件符合情况;测绘业绩和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测绘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遵守测绘法律法规的情况;结合日常监管需巡查的其他内容。
(二)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按照每年1次,每次抽查按各类被抽查对象的50%比例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重大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四、检查实施单位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抽查事项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检查用地是否已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已办理用地的是否改变土地用途。
(二)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按照每年1次,每次抽查按各类被抽查对象的50%比例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重大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四、检查实施单位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检查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是否合法合规。
(二)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按照每年1次,每次抽查按各类被抽查对象的50%比例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重大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三、检查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检查实施单位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二)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按照每年1次,每次抽查按各类被抽查对象的50%比例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重大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三、检查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四、检查实施单位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一、抽查事项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按照每年1次,每次抽查按各类被抽查对象的50%比例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重大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实施单位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一、抽查事项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矿业权人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二)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按照每年1次,每次抽查按各类被抽查对象的50%比例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重大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三、检查依据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应当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检查实施单位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对临时使用土地许可内容、期限的监管
一、抽查事项
临时使用土地许可内容、期限的监管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临时用地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是否改变用途;临时用地是否复垦。
(二)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按照每年1次,每次抽查按各类被抽查对象的50%比例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重大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检查实施单位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抽查事项
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二、抽查内容和方法
(一)抽查内容: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取得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猎捕、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二)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按照每年1次,每次抽查按各类被抽查对象的50%比例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重大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四、检查实施单位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