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2122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梅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督办房地产开发商及时为业主办理不动产证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房地产事业的关注和关心。
提案中提及的“据群众反映有多数小区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欠缴税费、违规建设、销售和交付等种种原因,导致众多购房群众入住多年也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并由此导致落户难、上学难、办事难等一系列问题”。根据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发企业不及时为业主办理不动产证属于商品房销售管理,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商品房销售管理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中共周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周村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周编〔2023〕61号)规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行为进行监管。”另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申办业务的通知》中规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配合,积极作为,公布投诉电话、强化市场监管。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开发企业扣押购房人资料、拒不配合购房人办证、强制委托及群众反映投诉等违规问题,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两部门依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由于我单位不具备追缴开发商欠缴税费,管理违规建设和销售、交付的职能,我单位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与相关责任部门对接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因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建设、销售和交付等种种原因导致购房者超过三年以上未办理不动产证的,积极与住建部门协调,及时跟进住建部门督办情况,做好工作配合,为破解“办证难”问题提供保障。对于因房地产开发商不及时缴纳费用未能办证的,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对已经完成追缴欠税并达到办证条件的,及时销号。同时我单位将积极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协调解决不适宜办证的各种事宜,确保办理不动产证的前期手续合法合规、齐全完备,满足群众办理不动产证各项条件。
下一步,我单位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主动配合解决因欠缴税费、违规建筑等情况形成的办证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房地产事业的关注和关心,希望您以后多提宝贵意见。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