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村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36号代表建议意见的答复.doc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旧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楼办理不动产证办理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旧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执行文件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101号)、《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淄自然资字〔2020〕10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等文件。
根据淄自然资字〔2020〕106号文,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等还迁的套式住宅(楼房),经经依法批准的,可凭相关批准文件或安置协议,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按建筑物实际占地的共用分摊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对还迁的多套房屋予以确权登记。
您所反映的建国社区和胜利社区旧村改造项目,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并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现行的旧村改造文件主要针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旧村改造项目,对于以上两个社区并不适用。且建国、胜利两个社区的土地均有合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待社区完善房屋初始产权手续后,拆迁户可凭拆迁协议,有效身份证明、完税证明等办理个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从不动产登记规定来看,不存在政策不允许等问题。
根据自然资源局深入社区、办事处了解情况,拆迁户迟迟未能申请个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在于社区与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存在异议,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议社区向区政府打报告,就棚户区、社区改造还迁房所交税进行协调,为社区拆迁居民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打通“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