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引导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字〔2022〕2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引导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周村区引导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3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周村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出资产业投资项目及专项投资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加快周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创新政府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政府管理机构不干预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行。

(三)放大杠杆。引导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政策性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在周村区注册,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能分工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作为区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出台基金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基金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搭建基金管理架构;

2.根据省、市引导基金支持领域范围,结合本区重点产业链和特色产业培育,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扶持重点,筛选确定优质项目报上级部门,并向省、市引导基金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作重点推介,搭建项目资源对接平台;

3.通过公开征集或邀请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和拟扶持重点,策划提出基金设立方案;

4.明确认缴上级及本区基金出资额度,落实资金来源。积极对接上级引导基金及母基金管理机构,争取省、市级出资。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基金;

5.履行基金设立相关决策审核手续,做好基金落地相关协调服务工作,为基金投资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6.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1.遴选拟出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2.落实基金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区政府备案;

3.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4.负责对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代表区政府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母(子)基金进行监管,通过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

6.根据基金公司决定,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

7.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8.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1.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提报项目,做好项目优选审核储备工作,为基金管理机构推介优质项目;

2.区审计局。区审计局负责根据区政府安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基金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基金管理运营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4.其他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与基金政策研究,定期筛选优质项目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并协调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考察。

第三章  运作程序

第八条  引导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出资申报指南。拟申请出资的基金申请机构根据申请指南要求,编制基金设立方案,向区政府进行申报。

(二)预审立项。区财政局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按照“依项目建基金”的原则,申请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发起人事前须明确拟投资项目库和拟投资规模,以合理确定基金募集规模和投资期限,预审通过的,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严格筛选基金管理人。区属国有企业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在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时,要加大对其社会资本募集能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经验、历史投资业绩、核心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优选募资能力强、管理能力优、人员素质高的基金管理人。

(四)专家评审。由区属国有企业组建行业专家对出资基金事项进行专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社会公示。区属国有企业对拟投资基金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与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

(六)投资决策。区财政局依照本办法对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决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

(七)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区属国有企业按会议要求安排协议签署和资金拨付,在协议规定的出资比例范围内认缴出资,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撬动作用,同时通过奖励、收益让渡等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八)投后管理及退出。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九条  规范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区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基金,严禁利用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第十条  规范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基金应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资金拆借、对外捐赠、融资担保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基金返投要求。基金投资周村区的比例不低于我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金额的1.1倍。基金所投资市外(含境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被区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我区的,可视为区内投资。对于未按约定完成返投要求的基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再进行后续出资,并可根据返投完成情况,采取约谈、取消奖励、提前退出等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项目跟投。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项目投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基金管理人及员工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基金投资项目实施跟投,以降低投资决策风险,维护基金出资人利益。

第十三条  强化基金出资管理。基金出资应严格根据投资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分批分期到位,坚决杜绝资金闲置。对存在资金闲置的,在闲置资金未使用完毕前,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暂停向该基金进行后续出资,同时可对参与的由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暂停后续出资。对于长期存在大额资金闲置的基金,应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协商,对闲置资金免收或减收管理费,或予以收回,有效盘活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加快基金投资进度。基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进度。对于投资进度缓慢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暂停出资,并可采取约谈、中止出资、提前退出等措施。

第十五条  完善基金报告制度。基金管理人要严格落实月报、季报制度,及时向区属国有企业报送统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第七章  附则属国有企业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区属国有企业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对于基金运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要及时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基金暂停和退出机制。对于基金工商注册登记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可暂停出资。对于出现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基金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可以选择退出。基金完成项目退出后,应及时对退出资金进行分配,形成进退有序的良性循环。要着重围绕基金收益、返投、政策目标完成情况等核心要素,对基金退出项目或基金清算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开展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让渡收益。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投资阶段,采取差异化政策,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或周村区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的,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成熟期产业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也可将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财税优惠政策。参照《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执行国家及省市出台的各项财税优惠及奖补政策。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对注册在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贯彻落实人才引进政策,综合采取绩效奖励、贴息补助以及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为基金投资创造良好条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财政部门要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考核。考核评价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不同投向的基金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指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后续出资、政策奖励及基金存续的重要参考依据,督促基金贯彻政策导向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执行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督促基金管理人强化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基金协议。

第二十条  容错激励。对于推进基金落地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淄发〔2017〕29号)精神,实行容错免责,鼓励大胆创新。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办字〔201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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