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26〕9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26-5584732
成文日期
2026-05-25
发文日期
2026-05-2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2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周村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区粮食供应安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安全保障法》《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淄博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预案适用于在周村区行政区域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不同等级粮食应急工作,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区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周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救援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农发行周村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由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1)研究确定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制定应急措施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统一组织、指挥粮食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区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落实上级指示,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中队通报有关情况。
(4)应急响应启动后,未收到预期效果或应急状态持续升级,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申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配合实施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完成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2)根据区指挥部的指示,联系和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3)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收集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汇总有关情况,做好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工作衔接。
(4)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组织开展统一的信息发布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应急局负责应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和请求省、市支援的建议,负责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落实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提出政策性粮食采购计划、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以及财政补贴意见;保障政策性粮油的调拨和市场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做好常态和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认定粮食应急企业和网点,建立和完善应急储备、加工、供应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协调粮食调运、加工和供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区公安分局: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和哄抢粮油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提供人口数据信息资料。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粮食采购、调拨、运输、储存、加工等应急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粮食应急运输车辆,协调做好运力安排。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我区粮食生产、市场供求,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和品质,做好农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救灾工作,确保粮食增产增效。
区商务局:负责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和应急工作的协调,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及时掌握主要生活必需品的购、销、存数量。
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应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下达指令调拨储备物资,分配并监督管理,指导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及时做好救灾救助。请求省、市应急支援。
区审计局:负责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进行审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粮食等生活类物资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监测,开展统计分析并及时报告。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的道路通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开辟快速通道,为粮食应急运输车辆创造安全通畅的交通环境。
周村消防救援局:根据应急状态需要,协同组织相关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区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通讯单位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的通讯保障工作。
农发行周村支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资金贷款;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监管。
其他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粮食应急相关配合工作。
2.2.4 各镇、街道职责
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全区及周边地区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做到信息互通,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相关措施提供依据。区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实施市场监测,加强信息共享。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负责粮食固定监测点价格信息收集,区商务局重点对零售环节的粮油价格情况进行监测。
当监测到粮食价格短期内波动幅度较大以及本区域内发生重大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会同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根据市粮食应急预案分级,全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Ⅲ级(一般)、Ⅱ级(较大)、Ⅰ级(重大)三个等级。
4.1 Ⅲ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本行政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30%以上,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水平的3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来对待的情况。
4.2 Ⅱ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本行政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30%–50%,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水平的4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指挥部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来对待的情况。
4.3 Ⅰ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本行政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发生集中抢购现象,加工企业及销售网点库存急剧下降,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水平的5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5.1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宣布并批准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区商务局等主管部门要立即控制粮食外流,做好应急供应销售网点的供给准备工作,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立即宣布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同时申请动用地方储备粮并向市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区商务局等主管部门组织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大型商业企业从外地采购粮源,增加进货量,并认真做好粮油调配计划。
5.2.1 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地方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5.2.2 本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动用地方储备粮并立即组织应急加工厂家进行粮食加工,由区指挥部统一调配,做好应急行动部署。
(2)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粮食出库计划。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做好粮食调配、应急加工和供应工作,确保在计划下达后,原粮在24小时内按运输计划足额运达加工企业,储备成品粮、新加工的产成品在原粮运达后24小时内运达各零售网点。
(3)交警部门对粮食运输车辆开辟快速通道。
(4)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必要时制定并发布相关通告,对粮食实施临时干预措施,施行限购、限价、定量供应。
出现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3.1 向区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请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区域内的粮油供应情况,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2)需要市级支持的事项及支援粮油的数量。
(3)市级支援粮油的使用安排的具体措施等。
5.3.2 经报市指挥部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启动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和市场管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发改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有必要时由区指挥部指定的部门统一征购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组织销售。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2)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实行定量供应。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必要时临时实行定量供应,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向有关地区和单位借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3.3市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按照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工作,接受上级业务指导。
5.4.1 各级应急响应期间确需发布舆论引导宣传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区指挥部、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区委宣传部要做好舆论引导宣传,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5.4.2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购买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Ⅲ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Ⅱ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区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Ⅰ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预案进行评审。
(1)区财政局负责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2)对因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由农发行周村支行与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按信贷程序及时清算、收回。
(3)对参加应急救灾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增加粮食收购和外地调入等措施,及时补足地方储备粮食库存,并补充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应急加工企业和应急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供应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其他行为。
7.1 粮食储备建设
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严格落实储备规模,建立必要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2)纳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涉粮企业要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配送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扶持一批信誉良好、交通便利、设施完善,具备一定加工、配送能力的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和配送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镇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供给和发放网络。选择一批信誉好粮食企业、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承担应急供应保障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的布局,设立应急粮食调运快速通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要优先安排、优先运输,交警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与应急加工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时掌握企业的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企业要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应急加工供应。
加强城区及其它重点区域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地方粮食储备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所需资金,做到完好有效利用,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区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区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锻造一支业务熟悉,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应急团队,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地方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随着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供应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30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周村区粮食应急预案》(周政办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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