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字〔2021〕3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专业素质高、示范作用强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在服务社会建设大局、满足基层民生需求、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的专业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7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村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在周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周村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0人(其中,养老服务领域3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周村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 周村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周村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推荐申报周村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周村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各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区选拔管理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各镇、街道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周村区内各类人才工程。

第十一条 区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和养老领域专家组成,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在区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和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送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周村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600元,每年发放一次,列入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或淄博和谐使者称号的,按相关标准享受省政府或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区级津贴。

第十三条 周村和谐使者名单纳入周村区高层次人才库。强化教育培训,区民政局在选拔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选拔产生的周村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第十四条 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周村和谐使者领办的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周村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周村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不同行业(领域)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周村和谐使者档案,每年年底对周村区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评估合格以上的,可参加新一批周村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周村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七条 对周村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区外工作的,可继续保留周村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周村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加强对周村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周村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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