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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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33186X/2019-None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统计局 |
一、 事项名称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二、 办理机构
周村区统计局综合核算科
三、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七、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八、 受理条件
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者备案时,应当通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厅(室)公文;(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申请表;(三)统计调查制度;(四)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五)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六)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七)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八)由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前款第(一)项的公文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予以补正。
九、办理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厅(室)公文;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3、统计调查制度;
4、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5、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6、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7、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8、由审批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9、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十一、办理地点
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市民之家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
十三、联系电话
0533-6195418
十四、收费标准
无收费
十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与签发-公示
十六、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周村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
地址: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区政务中心1号楼432室
电话:0533-6195859
行政诉讼
部门:周村区人民法院
地址:周村区凤鸣路与新建东路交叉路口东北150米
电话:0533-6165607
十七、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