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统计局
标题: 周村区统计局职责任务清单
索引号: 00433186X/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31 发布机构: 周村区统计局

周村区统计局职责任务清单

发布日期: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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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省市深化制度创新优化流程再造工作部署,按照《机构职能优化流程再造实施方案》《关于编制政府部门职责任务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照部门“三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形成了《周村区统计局职责任务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工作职责调整等情况对清单通用目录实施动态调整。

 


周村区统计局

行政编制总数

8

实有人数

11

部门领导
占用编制数

3

部门其他科级领导
占用编制数

0

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公务员
占用编制数

3

内设机构人员占用编制数

5







科室名称

办公室

综合核算科(统计执法科)

工业能源科

填表人:孔丽媛                      联系电话:6195313

 

 

 

1.办公室

“三定”规定对应内容

科室工作任务及
工作流程、工作规范

岗位名称

岗位责任

科室间职责
边界事项

备注

部门主要职责

科室职责

一、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二、协助管理各镇(街道)统计负责人。指导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

三、监督管理各镇(街道)由上财政拨付的统计经费。      四、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

(三)拟订全区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国家、省、市拨付的统计系统事业费。      (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七)承办协助管理各镇(街道)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区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十一)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十三)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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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文电办理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1)
2.负责会务承接、准备和服务等相关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2)
3.负责机关督查督办等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3)
4.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4)
5.负责统计宣传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5)
6.负责机关机要保密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6)
7.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7)
8.负责信访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8)
9.负责值班应急和安全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9)
10.负责新闻发布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10)
11.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11)
12.负责起草有关政务性文件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12)
13.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13)
14.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14)
15.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15)
16.负责全区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本部门领域内人才相关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16)

17.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17)
18.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流程规范见附件1:18)

正职岗位

(1)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一岗双责。主持科室全面工作。
(2)承担科室工作任务第1、2、3、8、9、11、12、13、15项工作。

副职岗位

承担科室工作任务第4、5、6、7、10、14、项工作。

事业编制人员协助完成。

 

 

 

2.综合核算科(统计执法科)

“三定”规定对应内容

科室工作任务及
工作流程、工作规范

岗位名称

岗位责任

科室间职责
边界事项

备注

部门主要职责

科室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
四、负责执行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违法案件查处本辖区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五、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市统计局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

六、依法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           七、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指导部门统计工作。九、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         十、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一、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一)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

(二)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评估。汇总、整理全区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区域经济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账户,综合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四)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

(五)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六)负责执行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违法案件查处本辖区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七)依法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

(八)组织实施对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预防和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1.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及相关材料编制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2.1)

2.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流程规范见附件1:2.2)

3.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汇总、整理全区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流程规范见附件1:2.3)

4.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流程规范见附件1:2.4)
5.负责统计违法举报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2.5)

6.组织实施对全区统计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区级履行的执法职责,市移交案件的查处。(流程规范见附件1:2.6)
7.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流程规范见附件1:2.7)
8.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流程规范见附件1:2.8)
9.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指导部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2.9)

 

正职岗位

(1)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一岗双责。
(2)负责科室工作任务第1.2.3.4.5.6.7.8.9项工作。

 

 

综合岗位1

 

事业编制人员协助完成。

 

 

3.工业能源科(科技)

“三定”规定对应内容

科室工作任务及
工作流程、工作规范

岗位名称

岗位责任

科室间职责
边界事项

备注

部门主要职责

科室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           四、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五、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六、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         七、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

(三)组织实施对全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

(四)贯彻执行全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生态文明考核、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应对气候变化考核。

(六)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1.做好工业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流程规范见附件1:3.1)

2.实施能源统计调查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1:3.2)

 

正职岗位

(1)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一岗双责。
(2)主持科室全面工作。

 

 

 

 

 

 

事业编制人员担任。

副职岗位

承担科室工作任务第2项工作。

事业编制人员协助完成。

综合岗位1

承担科室工作任务第1项工作。

事业编制人员协助完成。

 

 

 

周村区统计局

工作流程、工作规范

 

 

(一)办公室

 

文电办理工作规范

 

政府系统电子文电包括电子文件、传真文件和机要文电。电子文件指通过计算机专用网络接收的区政府办公厅文件;传真文件包括各级有关机构文电和兄弟区县文电、区直部门文电、镇办上报文电等;机要文电指国家、省、市涉密电报和涉密传真文件。

一、工作程序

文电办理工作包括接收(领取)、送批送签、转办、协调督办和反馈、保管和归档等。

(一)接收(领取)。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接收(领取),每天定时上网查看,收文后及时回复签收单。传真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传真值班电话畅通。值班人员暂离时,要确保传真开机、有纸、可自动接收;夜间和节假日传真文电由办公室值班室负责接收,并及时通知。领取机要文电要完备手续,严防丢失,确保安全。

(二)报批。由办公室人员即时送办公室主任拟办阅示。文电送签须在半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天,紧急文电即到即处。

(三)转办。由办公室人员将领导批示的电子文电转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

(四)协调督办和反馈。办公室人员在传送、处理文电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衔接和督促工作,及时向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反馈、反映重要情况和问题。对文电处理、承办人员和科室进行提示督办,保证整个处理工作及时、顺畅、落实。

(五)保管和归档。电子文电及其复印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随处丢放,防止信息散失。涉密电子文电定期清理并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凡是本局形成的正式文件、便函、明传电报等,底稿必须用炭素笔和黑色墨水抄写或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经主办科室负责人核稿,送办公室审核,交分管局长签发,重要文件及牵涉收费的文件,需经局长审查同意后,办公室编号打印,有关科室校对、印刷、装订、缄封后办公室外发,同时将底稿和两份正式文件交办公室存档。

(二)我局编印的《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统计数据资料,各有关专业人员负责核对,局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有综合科负责整理、校对、编排后印刷。

(三)我局收到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统一由办公室收发人员签收、启封,视其内容,转有关负责人处理;正式文件或要填写文件处理单,交办公室负责人批办。上级文件文书要先送局长阅批,然后按阅批意见送分管局长及有关科室办理,会议通知、急办件可直接送局长阅批。

(四)文书人员要对文件认真进行分类,把好文件送阅关,对不需传阅的文件筛选出来,对来文要随收随登记,一般文件要于收文当日或次日送出,急件立即分送。

(五)接到机要文件应妥善保存,及时送阅,严格签字手续,坚持当日文件当日清,周末复查一次,确保文件不积压。

(六)有关科室的报表,信函资料可直接分送有关科室。

(七)凡是参加会议带回来的文件、材料,会议结束后及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按收文规定处理。

(八)外发的文件作到当日发出,不得积压。

 

会务办理工作规范

 

一、工作流程

(一)接收通知——通过文电系统及时接收会议通知,询问参会人员是否需要准备材料、文件、是否需要穿正装等详细要求。

(二)及时汇报——将会议通知要求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确定参会人员名单并及时上报。

(三)按时提醒——参会前半天及时提醒参会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对必须召开的各种会议及培训班,事先由各科室、队分管局长提出,局长据情确定。

(二)各科室、队本着简约、俭朴原则召开会议,专业会议,会务由会议组织者负责,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协助;局里统一安排的会议,会务由办公室负责,相关专业协助。会议时间要尽量压缩,一般不开一天的会,上午会议8:30召开,下午会议1:30召开;半天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确需就餐时可提前通知办公室安排工作餐,但不得安排烟酒。

(三)提高会议实效。各类会议要都要提高效率和质量,会前精心准备,提前告知议题,开会讲短话、讲实话,力戒空话、套话;市、区召开的会议,必须严格按通知要求参加,会后拿出贯彻落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局长,研究具体落实意见。严禁会后不拿意见、不汇报、不落实,严禁推诿、扯皮。

(四)上级来人和必要的会议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一律安排工作餐,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提供水果,不制作背景板,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督查督办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保证政令畅通,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管理体制,促进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主体

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职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使党政工作部署得到落实。

二、工作内容

(一)区委、区政府重要文件

(二)领导批示件

(三)局长重点批示任务件

(四)局大项工作

三、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对受理、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预告;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催办;

(四)对领导批办的工作及其它重要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五)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1.4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我局信息发布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统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公开发布范围

本规范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工作程序

(一)将政府信息的内容报请领导。

(二)审核确认内容准确性。

(三)办公室上传至区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或联系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三、工作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统计数据相关信息公开一律经综合科确认。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办公室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1.5

统计宣传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统计宣传工作落实落细,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统计宣传工作指的是日常机关工作中产生的反应统计工作动态、特色亮点工作以及政务性总结说明等工作信息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一)接收领导安排、外部约稿、系统内部报送的宣传任务。

(二)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提供宣传材料。

(三)汇总进行初步审核

(四)报送领导审阅。

(五)完成报送、刊发和上传等宣传任务。

 

 

1.6

 

机关机要保密工作规范

 

为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保密范围

1、上级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发来的标明密机的文件、资料、电报、信函或虽未明确密级但属秘密性质的文电资料、重要会议通知等。

2、各级领导同志未公开或限制公开范围的重要讲话、指示。

3、提交上级机关及上级领导讨论审定的重要文件材料,会议纪录、《纪要》及未公布的决定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本局印发的标明密级的文件、电稿、资料。

6、公章、印信、证件。

7、组织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方面的秘密事项。

8、信来访中的不宜扩散的内部情况及领导的批示意见。

9、党组会及办公会记录。

10、未经本人同意的家庭生活情况调查资料。

11、各科室工作业务方面的秘密。

12、各种档案资料、统计资料。

13、统计信息网内网各类涉密信息及资料。

14、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规定

1、对我局所有符合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图表、信件、档案等密件,要有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随意透露。

2、对保密文件的收发要严格履行登记、编号和签字手续,并按规定范围传阅,带有密级的文件不得带出,更不得带回家中,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抄录、私存,更不得向范围以外的人泄露。

3、对必须复制、抄录的密件,应征得领导或原发单位许可,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4、对发往外单位的密级文件、资料等,要由收发人员严格登记、编号,根据密级程度发机要或挂号,对保密数字和情况要按保密规定传递,不得使用一般电话、传真、明传电报、电子邮件、网络传输等不保密的工具传递。

5、对保密件要按规定清退、归档、销毁,文书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存放,以防泄密和丢失。对需清退的密级文件,要严格手续做好登记,保证齐全上交,对需销毁的文件,要逐件登记,派人监销,严禁当废纸变卖。

6、档案、机要、文书保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对所管密件认真清理,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派人监交。

7、查阅档案资料、文件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准私自查阅无关的档案资料。

8、打印密级的文件,在印制过程中,要严格印刷份数,不得随意增加。

9、对外提供统计数字,必须按统计资料规定:来人索取资料,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未正式公布的秘密级以上资料,只提供区委、区政府等部门及领导;秘密级以下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引用发表。

10、局内召开的重要会议,在未公开之前,内容不得泄露。

11、加强对计算机和传真机使用的保密管理,不得使用未加密的传真机、计算机网络等传输密机文件、资料。

12、对上网信息严格执行审查制度,分级负责。

13、健全保密组织,局内成立一名局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及重点科室长为成员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调整。

14、保密小组要经常对干部职工特别是对接触保密文电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守则,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严防失泄密现象的发生。 

 

1.7

 

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统计工作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使统计档案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统计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文书档案立卷范围

1、上级机关、其他机关、本机关颁发的各种文件,会议材料、讲话,各种会议记录及本机关制定的各种制度,录音、录像、干部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2、人事档案材料。

3、执法检查材料。

4、各种统计报表、资料、年鉴。

二、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规、条例。

2、遵守各项档案业务规章制度。

3、维护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改进档案保护技术,严守国家机密。

4、积极开展咨询服务;热情接待档案利用者,迅速、准确提供所需档案和资料。

三、工作内容

(一)档案保管

1、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

2、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库房内悬挂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和制度。

3、借出的档案须按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

4、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5、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

6、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控与登记工作。

7、每半年对库房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档案保密

1、高度认识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2、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材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必要时报请局长审批。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3、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带档案外出,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4、因需要经批准摘录或复制涉密档案材料的,须妥善保管,用后销毁,如发生涉密问题,后果由利用者负责。

5、不归档的重份文件及内部材料,须交局办公室集中销毁。

6、档案馆管理人员或利用者,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档案查阅利用

1、外单位或本局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需注明查阅范围、使用目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才能查阅。

2、查阅重要的或密级档案,按《档案保密制度》办理;查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查阅珍贵档案时,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利用。

3、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外,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限5天内归还);若续借,需办续借手续。

6、查阅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档案管理人员对违规者,有权给予劝告、责令赔偿或其它处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

四、立卷要求

1、文书立卷以本局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主,专管人员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2、在归档文件材料时,应当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立一卷。

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非诉讼案放在结案年立卷。

4、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据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材料在后。

5、卷内的文件材料,应按顺序排列,并用铅笔在单页右上角,双页左上角编页号。

6、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打印卷内目录。

7、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打印成册,做到内容标准清晰,题目简明扼要。

8、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卷末要附备考表、立卷人。

 

 

1.8

 

信访工作规范

 

信访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密切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和加强司法行政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本局的信访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要求

信访工作,由办公室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来信来访应逐件进行登记,将信访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以及处理情况,摘记在信访登记簿上。

二、工作程序

办公室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上级信访部门转办件,填写登记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对信访进行处理:

⒈属于镇办统计工作范围的,转镇办办理;

⒉属于我局工作范围的,分拨给相关科室、单位;

⒊科室、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对重大的信访问题,要呈报局领导,听取局领导处理意见;

⒋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5.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反馈信访人。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信访工作的转办、交办、催办、查办制度。

⒈对上级机关转办或领导批办的信访交有关科室调查处理,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⒉转交其他机关、部门办理的,应以书面形式转办,并书面通知信访人。

⒊对基层单位拖压不办的,办公室要进行催办。

(二)对一般信访问题,一般应在七天内处理完毕。重大复杂的信访不超过三个月。处理结果应回告信访人。

(三)凡在信访中反映出来有价值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信访事项涉及秘密的,在查办过程,未公开处理结果前,有关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

1.9             

 

应急值班和安全工作规范

 

为做好机关应急值班和安全报备工作,有效防范一些重大事件对统计工作的影响,加强全区统计系统对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全区统计系统统计上报渠道的畅通,及时、准确地为区委、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重要的统计信息,确保全区统计系统不因出现突发事件而遭受物质损失和信誉损失,最大限度地化解可能引发的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一、突发事件的内容

周村区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区统计系统实施阶段性的信息报送制度和应急统计调查制度,全面系统地反映在特殊情况下,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运行情况。信息报送制度和应急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

(一)全区统计部门报送的突发情况信息制度。发生情况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网络或传真,向周村区统计局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如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影响范围等。

(二)建立月度国民经济发展预计调查报告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适时启动这一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全区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启动后,各镇(办)统计机构也要及时启动统计快速应急机制。

(三)建立全区统计系统的快速专项调查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区委、区政府的需要,适时启动这一机制,主要以周村区统计局内部的各专业科室,开展一些专项快速调查,了解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对国民经济经济发展、对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和预计情况。调查可采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网上直报、电话调查等方式。快速专项调查制度采取快速制定、快速批准下达、快速上报的方法执行。

(四)充分利用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力量和信息网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区统计局根据特殊情况和区政府的需要,适时启动这一机制。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区统计局的要求,向区统计局提供有关方面的统计信息和预计信息。在特殊情况下,区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启动后,区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启动本部门的统计快速应急机制。各镇(办)统计机构向区统计局提供的预计数据,只供内部研究使用,不对外发布。如由于在没有允许的情况下泄露统计数据,而引起的群体上访事件或其他恶性后果,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统计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一)迅速报告。当事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报局领导批示。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二)统计突发事件一经发生,统计系统干部职工必须在领导组成员的领导下服从命令听指挥,确保统计网络安全和统计数据的安全,不得泄露。

(三)加快统计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现有的周村区统计局与各镇(街道)统计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快速调查应急数据处理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对现有设施,特别是网络设备、通讯工具、应用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以保障各种设施在突发事件中或特殊情况下的正常运转和应急任务的执行。保障企业网上直报系统地正常运行。做好快速应急统计机制所需的经费、物资的筹集、储备和管理。落实好车辆、物资、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对设备和物资建立网络化管理机制,保障应急供应的紧急支援。

 

1.10

新闻发布工作规范

 

为推进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统计实际,现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新闻发布主要任务

政府新闻发布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公众介绍我区统计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增进公众对政府统计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发布统计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新闻发布管理

(一)统计重要规章、重大方针政策及执行情况。

(二)统计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三)区政府对媒体关注的统计焦点问题和公众关心的统计热点问题的态度及主张。

(四)针对外界对一些重要工作的疑惑以及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歪曲或不完整信息的回应和澄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信息。

(六)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背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七)新闻发布工作在班子领导下,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发布文稿进行综合审核把关。
 

1.11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范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统计部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诚恳接受人民监督,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件建议、提案,要在办实上下功夫,全力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范围

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办理有关事项,局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具体办理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做好调查研究,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反映的统计方面的重大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及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了解他们的意图和对办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对比较复杂的建议或提案,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认真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属于本单位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涉及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超越区局职权范围,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转办、协调、催办、督办工作,及时了解办复和落实情况,掌握工作进度。

(四)坚持分级负责制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要坚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把关、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

(五)坚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在办理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重要的建议、提案,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办理完成后,要主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了解办后情况,并填写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详见附件),确保每件建议、提案的办理满意率达100%。

三、工作流程

(一)交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局办公室汇总交办。

(二)转办。根据职责分工和领导批示转送建议、提案。

(三)承办。科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承办,负责同志要对办理工作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把办理任务落到实处。对重大建议和提案,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办理。

(三)催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任务交办后,局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坚持定期催办、检查、督办。

(四)审核。局办公室对回复意见进行校核,经分管副局长审核,由局长审定签发。

(五)答复。提出书面意见,局办公室核稿后,以局名义逐人行文答复代表、委员。

 

 

1.12

 

综合文稿工作规范

 

为使局综合文稿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综合文稿处理工作的效率,特制订本规范。

一、工作范围

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汇报等综合性文件、文稿;

向有关部门(单位)行文的请示、情况报告(呈阅件)及对外发布的文件;

其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公文。

二、工作要求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处的保密制度,由办公室进行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一)文稿起草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文件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5、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二)公文审核应当做到: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是否有错漏字(句)、标点符号;人名、职务、地名、时间、数字、专有名词、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三、工作程序

(一)拟稿。领导布置文稿撰写任务后,由承办人进行拟稿,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稿的撰写,按程序逐级呈报审核或审定;

(二)文稿校核。由科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和办公室对格式把关复核后,呈送局处主要领导审阅。

(三)印制。根据领导对送审稿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直接印发;重要文稿需在修改完善后再报领导审阅形成定稿,然后印发。需以文件形式制发的,交由办公室按相关文件格式要求制发。

(四)整理归档。按办公室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同时办公室也需要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 

1.13

 

财务管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内容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区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6、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帐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帐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帐。

7、各科室每年应形成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送机关办公室。办公室为确保财产物资在储备、使用过程中安全无损,要进行经常的、不定期的抽查盘点工作,并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做出详细记录。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要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机关财务人员共同对有关科室财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帐工作。

8、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二、工作流程

(一)机关科室(单位)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财务人员批准预算。

(二)审核汇总预算,经党组会研究报区财政局。

(三)根据批复预算执行。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发票回来由财务按计划审核后,经财务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较大的,还应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批准。

2、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3、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4、购买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订阅党报党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报销。

 1.14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统计局履行职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范围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统计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区统计局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工作任务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三、工作流程

1、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资产采购。

2、按程序采购。

3、验收采购资产。

4、登记入账并录入系统。

5、每年清查盘点。

6、审核签署报区财政局审批。

7、资产处置收入、说明。

8、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台账。

9、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15

 

人事编制管理工作规范

 

为推进人员编制工作进一步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努力建设一直高素质统计干部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人员录(聘)用、转正定级工作

1、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向人社部门申报年度考录(聘用)计划。

2、省、市、区统一考试后。

3、到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办理录(聘)用手续。

4、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二、人员退休

按照退休审批权限,分别到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三、人员辞职

1、本人提出申请。

2、局党组讨论研究。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印发同意该同志辞职的批复。

四、人员晋升

1、向组织部、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报备。

2、严格按照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研究决定、任职等程序办理。

3、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兑现工资待遇。

 

1.16

 

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规范

 

为推进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统计干部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统计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工作步骤

1、接收省、市局培训计划通知。

2、报局领导审阅研究。

3、根据培训内容和人员数量确定参训人员名单。

4、根据详细情况确定时间、地点、教员、人员、费用等培训信息。

5、审批报备。

6、实施培训。

二、工作要求

1、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培训经费应当严格用于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2、按照本规定和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管理。培训工作应当注重培训实效,不得层层委托,不得走过场。

3、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1.17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为高效、准确、及时地做好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促进统计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范围

区统计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和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原则

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一)组织、参加或指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工作;

(二)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费用开支;

(三)办理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

(四)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与移交工作;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工作程序

(一)凡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发来(或转来)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统计执法监督科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书面批示后转办。

(二)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按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的时间提交答复或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按时出庭,不得延误。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情况要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动态,提出工作建议,供局领导决策参考。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卷宗统一入局档案存档。

 

 

 


1.18

 

统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要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审批程序,提升统计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构建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范围

本局权责清单目录里所涉及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工作规范。

二、工作原则
   推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核心内容,提升行政效率,构建服务型政府,通过“保留、优化、减免、转移”等多种形式,加强“高效化、标准化、集中化、社会化、信息化”建设,深化完善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既注重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也同时注重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管理质量。

三、工作要求

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项工作规定,搞好服务。

四、工作流程

(一)梳理部门职责和事项;

(二)明确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三)明确实施权限;

(四)明确对应责任事项;

(五)优化减免事项,整合审批流程;

 

(二)综合核算科(统计执法科)

2.1

 


国民经济核算编制工作规范

 

为扎实做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等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规范。

一、核算范围

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范围是地区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分别从不同方面反映地区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二、核算内容

生产法地区生产总值,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创造价值,即从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的增加值,具体指标包括总产出、增加值等。

收入法地区生产总值,从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形成收入的角度来核算生产活动成果,具体指标包括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等。

支出法地区生产总值,从常住单位对货物和服务的最终使用情况出发,根据最终使用的不同类型,核算相应最终使用指标,具体指标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流出等。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规定的全部文化及相关活动创造的增加值,具体指标包括总产出、中间投入、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等。

三、核算流程

1、接收市局反馈的GDP数据;

2、对收到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3、若审核未达成一致需跟进沟通直至确认无误;

4、市局发布数据;

5、区局发布数据

 

 

2.2

 

全区国民经济监测预警和分析建议工作流程图

 

 

 


全区国民经济监测预警和分析建议工作规范

 

为加强全区国民经济数据质量提升和数据使用质量,加强统计监测预警和分析建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流程

1、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收集各专业统计数据资料;

3、查询审核、反馈修改数据;

4、汇总整理数据,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类对比,做到实时监测和及时预警;

5、深入企业和基层一线进行实地调研,指导统计工作,为撰写分析建议积累第一手资料。

6、提出统计咨询意见建议,及时提供和发布。

 

 

 

2.3

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和发布工作流程图

 

 

 

 

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和发布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资料发布工作,保障统计资料发布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范围

本规范适用周村区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资料发布工作。

本办法所称统计资料是指通过统计调查或者依据有关统计制度规定利用行政记录取得的,反映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业务领域情况的统计数据等。

二、工作原则

统计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及时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布统计资料:

(一)本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相关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开出版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经批准的其他渠道。

三、工作程序

(一)收集月度、季度、年度指标数据;

(二)编辑整理汇总统计资料;

(三)核实校对数据,报领导审核把关。

(四)通过多途径实现统计数据的使用管理和发布等工作。

 

 

2.4

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工作流程

 

 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工作规范

 

为加强对涉外调查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范围

本规范指出的涉外调查,包括: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本规范所称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

本规范所称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本规范所称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本规范所称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境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本规范所称涉外调查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二、工作原则

(一)对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从事涉外调查,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1、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5、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6、宣传邪教、迷信的;

7、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内容

(一)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6、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二)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涉外调查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调查对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目的,不得冒用其他机构的名义,不得进行误导。

(三)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1、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2、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3、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2.5

 

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工作规范

 

为加大社会各界对统计法律、法规熟悉程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范围

统计法律体系是指规范统计活动的、由具有不同效力等级及不同类型的各种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相互联系的、彼此协调的统一体。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地方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统计法律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统计基本法

统计基本法应当就涉及统计工作各主要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现行的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法宗旨、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统计资料的管理及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2、关于普查方面的法律规范

关于普查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统计法》及其施实细则中的原则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一是在组织实施每次、每种普查之前,由国务院发布具体的普查实施方案。如国务院发布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方等。

3、关于统计调查方面的法律规范

《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均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一章中对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法体系、统计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进一步对统计报表的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原则、要求、审批及备案程序、法定标识和有效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4、关于统计资料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关于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分别在第三章就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作出了规定。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等对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发布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5、关于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

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虽无统一的立法,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对于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依法定程序执法规定了明确的要求。此外,国家统计局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为,严格执法程序,还颁布了以下几个规章:《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等,对于检查机构、检查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范围和分工、查处违法案件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的程序以及对违法案件的通告等做了具体规定。

6、其他专项统计法规

包括关于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关于民间及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关于统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关于统计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工作流程

1、按照年度普法工作安排和法制宣传计划确定宣传主题。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者上街发放宣传材料、网络、广播、电视、宣传栏、专题辅导等形式进行宣传。

2、按计划印制普法宣传材料,做好宣传准备。

3、组织法制宣传人员备好物资。

4、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6

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和受理举报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统计监督检查和受理统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原则

统计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统计监督检查中,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二、工作内容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举报信息及上级转办件

(二)明确被检查对象、内容、时间,持证依法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对发现问题进行指导整改。

(三)提出答复意见,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反馈信访人。

 

 


2.7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一、工作要求

1、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2、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前,应报区统计局负责人批准。

3、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5、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6、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核实笔录,并在有关证明、资料和笔录上签字,涉及单位的加盖公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原因并录音录像。

7、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如实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询问情况和检查对象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有关笔录上签名。

8、对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9、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10、检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一般应当由检查机关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二、工作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拟检查单位、检查内容、具体时间等信息;

2、提前准备好相关文书资料;

3、实施检查、询问和取证;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复核文书、说明并签名;

5、检查终结,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处理;

6、无违法嫌疑的,撰写检查终结报告,备案登记并存档;

7、有违法嫌疑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依法做出责令改正、当场处罚、立案处理后,撰写检查终结报告,备案登记并存档。

 

 

 

 

2.8

                                              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工作规范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十三、十四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2.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3.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4.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

5.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6.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

7.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

8.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五、申请材料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者备案时,应当通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厅(室)公文;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申请表;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五)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六)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七)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八)由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三)工业能源科

3.1

 

工业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规范

 

为加强全区工业统计基础建设,推动企业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要求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基本统计资料及原始记录。企业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
    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以及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台账,对零散记录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汇总。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和使用电子台账。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指标数据应取自企业相关核算资料和根据相关统计台账及原始凭证计算填写,保证账表数据相符,数据计算依据充分,方法符合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二、工作流程

1、接受工业统计调查任务;

2、督促企业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

3、查询审核数据;

4、反馈修改数据;

5、验收汇总数据;

6、汇报至科室负责人;

7、汇总、整理和发布;

8、分析研究、提出建议。

 

3.2

 

                                                      实施能源统计调查工作规范

 

根据国家《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数据审核程序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能源统计调查内涵

能源统计调查是指有关“四上”、“四下”企业,按照国家《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通过企业统计一套表平台或电子邮件,实事求是、独立自主报送本企业能源(资源)生产、流通、消费、库存数据。各项报表报告期别、统计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时间及方式、市级验收截止时间等均有明确规定。统计部门遵照《统计法》规定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有序开展能源统计调查

(一)一套表平台开网前,通过区统计部门提醒企业做好报表填报准备工作,对反映存在填报问题的企业,及早做好应对预案。

(二)一套表平台开网后,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规范填报有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漏报、瞒报或虚报,原则上不得代报。

(三)严格数据审核。首先,按照省统计局下发的审核程序要求,做到即报、即审、即验,全面实行“N+1”滚动查询;其次,严格执行月报“四分”审核法,层层把关,有疑必查,确保企业数据真实可靠。

(四)数据审核做好两个衔接。一是做好上级查询的衔接。对省统计局下发的企业数据查询迅速落实、及时回复;二是做好与下级查询的衔接,对数据质量存在疑点的企业及时下发查询通知督促区统计部门落实回复。

三、做好数据质量评估

企业数据审核结束后,从两个方面做好数据质量评估。一是看宏观数据变化有无异常。通过汇总、分类,从工业能耗总量、煤耗总量用电量、原油加工量,以及加工转换效率等关键宏观指标的同比、环比变化幅度,判断工业能源数据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二是看微观数据变化是否合理。建立重点企业能源数据时间序列表,通过跟踪监测具体企业能源数据变化,评估企业数据可信度

撰写综合数据查询说明

在月报(季、半年、年报验收时间截止之前,将数据查询点全部核实,并撰写报送数据查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