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35137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解决周村区小产权房买卖交易纠纷问题的提案)
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
135137
建议人: 汪刚、董奎
主办单位: 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答复时间: 2021-07-12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汪刚、董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周村区小产权房屋买卖交易纠纷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两位代表对周村区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和建议。在周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前,房产与土地是分证办理的,造成了现在有部分城区楼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或无土地审批手续。自2016年9月28日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来,全面施行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在不动产交易中,无土地证的房产交易因手续不齐全,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小产权房”是利用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出售给社会上非本村村民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商品房。《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四款,禁止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明确指出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综上所述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出售的城镇居民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为贯彻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都没有将“小产权房”纳入历史遗留问题。
“小产权房”是利用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出售给社会上非本村村民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商品房。该类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会给予备案。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既不能做备案统计管理,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小产权房”上市交易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有房产证,由于交易导致长期不能变更原权利人的,房屋产权仍在原权利人名下造成不便,原权利人若放弃所有权可以持身份证明、房产证办理房产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第一、“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二、目前关于“小产权房”的解决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据。“小产权房”引起的纠纷不是不动产物权的纠纷,而是债权债务的纠纷,“小产权房”因不受法律保护,建议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第三、下一步国家、省、市有关“小产权”的解决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局会及时对社会公布。再次感谢您对周村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18年我区被确定为全省农村房地一体化不动产登记试点单位,将在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示范点项目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权籍调查成果,分类处理遗留问题,研究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相关办法和流程,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经调研发现,我区目前还存有很多不属于宅基地性质的小产权房产,而且已陆续进入市场流通,该交易房产的确权及交易尚存在很多争议和隐患。一是有的小区是集体开发,只有购房合同,一直未能颁发任何证书。二是有的小区已经办理房产证书,但是没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很多农村住宅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类似这样的房产是否能够得到合理保障,因交易引起的纷争如何处理已经摆在面前,继而还会出现新的社会纠纷问题,矛盾突出,社会影响较大。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如下: 1.在前期不动产登记中心摸底数据的基础上,排查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能否达到办证条件,适时给予情况说明。 2.在土地条件或政策不具备情况下,小产权可以先不做网上登记,可以区内备案统计管理。 3.针对区里已经登记房产证的小产权,如果产生交易,确认是否可以变更证书,如果长期不能变更的,能否研究予以注消,避免因是原户主债务纠纷祸及新户主的纠纷矛盾。 法律上或寻求实事求是的做法尊重事实保护物权法,避免矛盾激化(因小产权不受保护,不能保障现户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