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三次会议13303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对加强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能力,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建议)
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133032
建议人: 刘绵方
主办单位: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答复时间: 2019-08-01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综执发〔201926号                   签发人:胡学基

                                           (B类)

 

对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13303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刘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能力,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环卫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谏言献策。收到提案办件后,区环卫中心高度重视,召开中层会议传达学习,认真研究落实,深入环卫一线抓整改促提升。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结合区环卫中心工作实际,逐步变为现实,推动区环卫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建立正规的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分类存放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家具升级换代已是常态。对因为淘汰而变成大件垃圾的家具要如何处理,目前各地还没有明确规范,大件垃圾的处理问题正成为难题。

目前部分单位和小区市民将装修建筑垃圾、废旧家具等随意倾倒、丢弃,给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带来许多不良影响。为改善装修建筑垃圾、废旧家具等随意倾倒、丢弃现状,给市民营造一个优美的环境,下一步区城乡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将联合房管局、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等相关单位,在小区内分别设置装修建筑垃圾和废旧家具存放点,让居民日常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废旧家自行清运到规定存放点。市民也可以自行联系有资质的清运服务公司预约上门有偿服务,清运至规定存放点暂时集中堆放,费用根据装修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大小、楼层高低,由市民与公司自行协商;对单位及有物管的小区内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废旧家具由单位、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清运到规定存放点,或者由单位、物业公司自行联系有资质的清运服务公司上门搬运收集清运至规定存放点。

二、进一步加强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的规范化处理

我们集纳了一组观点——用产业化思维处理大件垃圾并不缺流通渠道,相关的回收企业和处理机构也广泛存在。不过,若大件垃圾数量过多且无法转换成经济价值,对回收企业或机构是没有吸引力的。加之,人力成本、运输成本、处理成本居高不下,处置动力就更加不足。这是个普遍困境,却又都缺乏有针对性的处理方式。为此,我们不妨借鉴已有经验。比如,在某些国家,企业与公益组织会同时参与大件垃圾处理,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贴并提供一定面积的场所;一些公益组织、企业通过收集处理二手家具创造价值,制造就业机会,还可将其免费提供给困难人群,从而获得政府补贴。从这个角度来看,要想妥善处理大件垃圾,关键是要走产业化路径,确保垃圾处理能够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具体来说,由企业或公益组织负责大件垃圾的后续处理,对有剩余利用价值的原物改变使用对象,继续循环使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拆解、归类,然后开展再生利用。若各环节能实现无缝对接,必然带来大件垃圾处理的互利共赢。结合我区的实际,可考虑将大件垃圾处理定位为公益服务。比如,可设立大件垃圾处理热线电话,居民只需拨打一个电话,就会有人及时上门回收。再如,对正规回收处理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在社会上形成妥善处理大件垃圾的良好氛围。另外,还可以探索建立大件垃圾网络交易平台,借此让一些能够继续使用的大件垃圾找到“买主”,让“我家没用的,成为你家正需要的”。社区先行对大件垃圾处理,需要积极应对,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但目前,不能因为没有明确的政策规范,就出现管理部门难以厘清的现象,由居民任意处置只能让问题越来越大。在此之前,不妨先明确各社区的责任,谁“门口”的大件垃圾由谁清理。具体来说,针对电器类、家具类等大件垃圾,小区或社区应与辖区内外的单位、企业或部门主动联系,让他们成为大件垃圾处理的协作单位。对有使用价值和残值的大件垃圾,应提出折价处理规范,指定专人统一回收;对毫无使用价值的,应明确责任单位,根据大件垃圾处理成本,由居民、社区共担责任,再统一运送到相关单位或机构进行专业化处理。

存放点存放的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由我中心、社区或物业联系有资质的清运单位有偿清运处理,废旧家具联系有资质的废旧家具回收点无偿分类处理。

三、充分利用好各类媒介,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

联合各媒体单位,利用电视、网络、微信、报刊、LED显示屏、宣传车、灯箱式路牌等多种宣传工具,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环卫工作,从而提高市民环卫意识,杜绝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丢弃现象。 

再次感谢刘委员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环卫工作的关注和厚爱,希望你们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为我们的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谢谢您。

 

 

 

                     周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12

 

 

联系人:张增猛

联系电话:6400077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工作室。

本提案所称建筑垃圾,仅仅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所产生的废弃物。本提案所称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方可再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的具有坐卧以及贮存、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椅、衣(书)柜等。不包括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件垃圾。 随着城市发展,大件垃圾的清运处理正成为难题。由于部分业主意识淡薄,将大件垃圾:如旧沙发、床垫、马桶、木柜、家具甚至建筑垃圾等等私自扔在负一楼或车库死角处,也有些居民直接将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丢弃在背街小巷的公共区域或者堆放在空旷的废弃地上,这些大件垃圾以及装修建筑垃圾已超出清洁工作范围,给环境带来极大影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也极大地影响了文明城市的创建,又存在安全隐患。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装修建筑垃圾、大件垃圾体积大,运输不方便,有的大件垃圾旧货市场不要,废品收购站不收,居民又不知该如何清运处理从而导致居民随意丢弃的现象越来越多。 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城市应当从垃圾投放、收集、处理等环节建立统一、环保、高效运作的大件垃圾清运处理体系,大大提升城市垃圾清运服务能力,提供更加高效便民的服务,切实让老百姓感受到城市发展带来的便利,让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目前在多数地方对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理仍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为切实解决市民清运大件垃圾难的情况,特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让居民有处可投。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投放点,应当根据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产生量与收集频率确定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集散点规模,保证至少设置一个大件垃圾集散点,提供大件垃圾收集暂存中转等功能。住宅小区应当分别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宣传引导、围挡遮护等设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大件垃圾投或装修建筑垃圾放点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集中统筹设置。 其次,科学规范处理。应建立健全统一、环保、高效运作的大件垃圾处理体系,建设专门的处理场所,对大件垃圾进行集中、规范的处理,能回收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作无害化处理。可以采取居民付费或政府出钱、专业机构统一处理的方法。 再次,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要推动城市智慧环卫系统建设,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提高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收集效率和管理水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全区统一网络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大件垃圾、装修建筑垃圾收集方案,公布预约方式及电话,并通过全区统一网络信息系统提供预约服务,让服务更加高效便民。